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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收取物業管理費和公共維修基金合法嗎?

當然是合法的

物業管理費和公共維修資金(現更名為專項維修資金)並不沖突。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

根據國家司法解釋,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物業服務費是指物業公司在完成上述活動時所需的成本、稅收和企業利潤。物業服務費的繳納者和使用者是物業公司;收費性質為長期服務收費,壹般按月計算收取。。

公共維修基金(專項維修基金)不同於物業服務費。專項維修基金屬於國家收費。

收費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商品房、非住宅房屋的業主應當按照自有物業建築面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為當地房屋建築安裝工程造價每平方米的5%至8%。

專項維修資金的接收方為國家房產和建設主管部門(多為房管局或住建局),使用方均為業主或業委會。專項維修資金為壹次性收費,在業主辦理交房手續時壹次性繳納。除非現有專項維修資金不足以用於房屋或者公共設施的維修和更新,否則不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