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果參保人員要在不同統籌區之間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就有可能影響到這兩個統籌區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和使用,因此,大多數統籌區都不支持養老保險關系的“無障礙”轉移,而是要附加壹些條件,減少可能的損失,例如,要求參保人員在轉入地累積繳納5~10年保費,才能在退休之後享受轉入地的養老待遇。
二、個人賬戶部分體現差異,社會統籌部分體現平均;社會統籌部分針對現實需要,個人賬戶部分針對歷史積累。只有這兩部分結合起來,養老保險才能完整。在發達市場經濟國家,體現歷史積累和差異的那部分養老保險壹般不是由政府部門負責,而是以企業年金等形式由非政府機構管理。
但無論在歐洲還是在美國,現收現付制的統籌部分都是養老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必須承擔的責任。布什在他的第二個任期開始之時,就試圖對美國的養老制度進行壹些改革,讓美國人將壹部分原本繳納給社會保障信托基金的錢,轉移到個人賬戶中,也就是說,減少政府負責的社會統籌部分在養老保險中的比例,但到他將要離任,這項改革也沒能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