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維修基金閑置時,除購買國債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金外,不得挪作他用。
3、特殊用途:
(1)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臨時借用相當於該物業壹個月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房屋需要大修或專項維修、更新的,可以提取施工合同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不得超過工程總額的30%。
(3)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賬戶中保留相當於壹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申請使用房屋維修基金的流程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相關業主應當提出使用建議。
2.專有部分占建築總面積2/3以上且占維修資金範圍內業主總數2/3以上的業主討論采納使用建議。
3.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應當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4、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行業主持人持相關資料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費用。
5、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維修資金劃轉通知。
6.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維修資金劃撥給維修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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