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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水利基金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1.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定點醫療機構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對其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2. 對疾病控制機構按照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衛生服務收入,按規定免征各項稅收;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3. 對參與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4. 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財政部關於地方財政用城市維護建設稅安排水利建設基金處理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分金庫:

根據1998年全國財政決算工作會議研究決定,對於地方財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國發〔1997〕7號)規定,用城市維護建設稅安排的水利建設基金,作為調出調入資金處理。即地方財政部門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用於城市防洪建設的資金,作為壹般預算的調出資金,同時作為基金預算的調入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