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預算法第五條包括壹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壹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保持完整和獨立。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與壹般公共預算相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