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規定:“稅務局負責資金的征收。
基金繳納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基金。
......"
第十四條規定:“基金支付義務人應當按季申報支付基金。
基金繳納人應當在季度結束後十五日內申報繳納基金,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申報表》(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