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具有可靠、穩定的資金來源;
(2)使政府對投資的管理實行間接控制,依靠國家開發銀行和國家開發投資公司進行投資經營,用經濟辦法來管理國家投資;
(3)通過基金的營運和管理,實現基本建設資金的保值和增值;
(4)從資金來源上對基本建設投資總量及結構進行控制和調節,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原則,逐步建立投資約束和風險責任機制,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