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因工傷殘職工被鑒定為壹級至十級傷殘後,可以享受相應的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其中,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對於帶薪停工期間的工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這部分賠償也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具體標準和支付方式可能因地區和具體政策而異。在實際操作中,建議查詢當地勞動局官網或咨詢當地勞動局相關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