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評審細則》第二條評審程序(二)會議評審按照專家主持、小組討論推薦、大組討論表決、簽署意見等規定程序進行。(7)總結報告。評審結束後,學科評審組要對學科的申請情況、項目質量、項目特點等進行分析總結,同時對2008年《項目指南》的制定和進壹步加強和改進社科規劃管理工作提出意見並提交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