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的以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任何有勞動能力的人都應該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監禁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