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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試點

為加快構建醫保基金監管長效機制,國家醫保局於2019年啟動了基金監管方式創新試點、基金監管信用體系建設試點和醫保智能監控示範點(簡稱“兩試點壹示範”)建設,積極推動形成可推廣、可復制的醫保基金監管先進經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七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同繳納。其中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的5%—7%繳納,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費率不低於本人月工資總額的2%。

第八條從業人員的月繳費工資額按本人實際工資總額確定,但不得低於所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低於部分應當由本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改由用人單位繳納。

第九條從業人員本人月工資總額超過所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不作為核定個人帳戶定額的基數。

第十條用人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獲準成立後30日內,必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繳納義務時,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登記情況及時通知征收機關。用人單位應當在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後的1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到征收機關辦理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登記。

第十壹條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由用人單位按月向征收機關申報,並由征收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