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規使用宣傳推介材料的,中國證監會或所在地證監局將依法采取以下行政監管或行政處罰措施:
(1)提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銷機構更正。
(2)向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銷機構出具監管警示函。
(三)對6個月內連續兩次被出具監管警示函且未改正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公司、基金代銷機構應當在派發或者刊登基金宣傳材料前,提前將材料報送中國證監會。基金宣傳推介資料自報送中國證監會之日起10天後方可使用;在上述期限內,中國證監會發現基金推介材料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及時通知公司或者機構進行修改。材料未經修改,公司或機構不得使用。
(四)責令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代銷機構整改,暫停相關業務,並立案調查。
(五)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代銷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暫停履行職責、確定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等行政監管措施,或者建議公司或者機構罷免相關高級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