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壹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
4、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