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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的定義

非法集資的定義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來了解:

(壹)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以及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的集資;

(二)承諾在壹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我國法律規定,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必須經過法定部門審批,也就是說,壹切沒有經過法定的審批程序所進行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的金融活動都是非法的,都應當被認定為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行為壹般均會許諾壹定比例集資回報,以此來吸引公眾的資金投入,這種許諾有時候會表現為保底條款,即承諾資金不受損失或最低收益,其回報的形式既包括貨幣也包括實物或者其他形式。

非法集資往往針對社會不特定對象,這是因為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往往欠缺投資知識,不了解投資活動的規律,不能鑒別集資活動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