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壹)住院醫療費用;
(二)急診搶救和住院治療,住院前7天內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惡性腫瘤放化療、腎透析和腎移植術後服用抗排異藥物的門診醫療費用。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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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法律法規:
第四十八條?1年參加大額醫療保險的職工和退休人員醫療費用超過壹定限額的部分屬於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個人按壹定比例承擔。
累計支付的醫療費用不得超過最高限額。由商業保險公司投保的,被保險人的醫療費用補償按照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與商業保險公司簽訂的協議執行。
第四十九條?起付標準、醫療費用負擔比例和累計補償最高限額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百度百科——《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