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項目承擔者違反本辦法及國家出版基金其他相關規定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提出追究責任人責任的建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基金委批準後收回已分配的資金,取消項目承擔機構5年內申請新資助項目的資格。涉嫌違法違紀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1.違反著作權法、出版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的。
2 .資助項目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3.存在嚴重欺詐。
4.與批準的資助項目嚴重不符。
5.重復擴展仍然無法完成。
6.嚴重違反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
7.項目申報、評審、驗收存在行賄行為。
8.該工程不合格,不能驗收。
9.其他違法和嚴重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