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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管理辦法處罰

第二十八條基金辦每年將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重點檢查,並對部分資助項目進行期中或期末審計,項目承擔單位應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檢查和審計結論作為資金續借和新資助項目評審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項目承擔者違反本辦法及國家出版基金其他相關規定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提出追究責任人責任的建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基金委批準後收回已分配的資金,取消項目承擔機構5年內申請新資助項目的資格。涉嫌違法違紀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1.違反著作權法、出版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的。

2 .資助項目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3.存在嚴重欺詐。

4.與批準的資助項目嚴重不符。

5.重復擴展仍然無法完成。

6.嚴重違反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

7.項目申報、評審、驗收存在行賄行為。

8.該工程不合格,不能驗收。

9.其他違法和嚴重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