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贖回是指在投資者不申請贖回的情況下,由管理人或基金登記機構根據既定業務規則對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進行強制贖回。
強制贖回條款是優先股協議中的條款之壹,要求企業按照壹定的安排從私募股權投資者手中贖回股份。通常用於可贖回優先股投資。
強制贖回主要是指以下兩種情況:投資者贖回時,當某筆贖回導致該機構交易賬戶中的基金單位不足500份時,余額必須壹並贖回;如果由於其他原因(如轉托管、非交易過戶等)導致投資者在本機構的賬戶余額不足500。),允許投資者贖回500股以下,但也必須壹次性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