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群體救濟基金分散扶持城鄉貧困人口(城鎮貧困人口和農村五項保險對象),按標準浮動40%。家庭中存在嚴重疾病,根據最低標準,救援標準達到35%。對於嚴重殘疾者,浮動標準為30%。戶籍政府僑務處認定的民政部門管理的傳統救濟對象和歸僑及其親屬,可以按最低生活標準的25%浮動。對60歲以上的老年人(含)和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按照最低生活保險標準,給予20%的流動補助。達到退休年齡的60歲以下退休人員,以及完全喪失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15%的浮動生活津貼標準。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六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公布執行;縣(縣級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縣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需要提高時,依照前兩款的規定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