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通事故或者重大事故發生後,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為了使得患者能夠及時得到救治,所以醫療費用先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但是由於是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損害的,基本醫療基金墊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