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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醫療機構故意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

法律分析:醫療機構以虛假的診療項目、治療費用等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應當承擔以下法律責任:壹是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被騙取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二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將處以被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三是終止服務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金,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應當終止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從業資格的,依法撤銷其從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