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的資助經費主要用於後續研究和出版。第十五條 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經費資助強度與國家社科基金壹般項目大致相當。具體數額由本人申請,評審專家提出建議,全國社科規劃辦批準。
第十六條 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完成後,按有關程序送全國社科規劃辦辦理結項手續。
第十七條 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立項後的繼續研究經費,由項目負責人按規定自主使用並由單位財務部門管理;其余經費待驗收合格後撥付有關出版社資助出版並由全國社科規劃辦統壹管理。如申報評審過程中或立項後申請人擅自出版申報成果,將視為申報無效或終止立項協議,並按有關規定追回所撥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