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438、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003年10月28日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3年10月28日通過了中國的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基金合同終止:
(壹)基金合同期限屆滿,不延期;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六個月內無新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擔;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基金合同的終結,也就是合同法的終結是存在的,關鍵在於如何在基金合同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