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履行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賦予的職責,落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決定。
2、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和管理。
3、依法接受省和同級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和社會監督。
4、編制和執行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
5.負責記錄員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使用情況。
6、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
7、住房公積金提取和使用的審批。
8、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9、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執行計劃報告。
10,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