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屬於投資行為,根據投資的理財產品的性質不同,征稅規定也有不同。
購買金融產品有:
1、持有期間收益,按照貸款服務繳增值稅;
2、不到期轉讓收益,按金融商品轉讓繳增值稅;
3、持有至到期贖回,不屬金融商品轉讓,不征增值稅;
4、到期的“持有期間收益”,按照按貸款服務繳增值稅;
5、持有至到期贖回,不屬金融商品轉讓,不征增值稅;
6、到期的“持有期間收益”,不征增值稅。
綜上所述,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這是基金與股票在稅收方面的明顯區別,也是基金宣傳的收入免稅的由來。另外,個人投資者買賣股票或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均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征收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壹)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