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條件是:
1,遵守憲法和法律;
2.品行良好;
3.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和能力;
4.具備符合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5.具備良好的溝通能力;
6.強烈的責任感和團隊合作精神。
擴展數據:
實施範圍
1.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使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以社會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包括經費主要由財政撥款、部分由財政供養和自籌的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實施崗位設置管理。
2.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工作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地勤人員應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崗位設置管理涉及事業單位領導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的有關規定執行。
3.使用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4.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各類企業所屬的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和企業,以及由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單位,不適用本試行辦法和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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