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商品房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時,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已出售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應當將首期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或者交由出售單位存入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自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
第十三條未按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向買受人交付。
第十四條專戶管理銀行和收取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售房單位應當開具由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壹監制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