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辦法》第十壹條以招標、拍賣、掛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財政部門從繳入地方國庫的總成交價款中劃出,用於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單獨核算。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備案。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於土地收購和儲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