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構投資者:
(1) 填好的《開放式基金贖回申請表》,並加蓋預留印鑒。
(2)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賬戶卡;
(3) 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
2.個人投資者到直銷點辦理贖回業務應攜帶以下材料:
(1) 本人或代辦人身份證件原件(身份證、軍人證或護照);
(2)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賬戶卡;
(3) 填妥的《開放式基金贖回申請表》。
3.註意事項
(1)、投資者應按《**基金招募說明書》規定的程序辦理相關事項。
(2)、壹個投資者在壹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只能開立壹個基金賬戶。
(3)、直銷網點首次最低申購金額壹般有固定的限額(單位為人民幣),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壹般也有限額,並且不設級差限制。(但已在任壹銷售網點認購過該基金單位的投資者不受首次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
(4)、贖回的最低份額壹般有固定的限額(單位為人民幣),並且不設級差限制,基金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單位贖回,但某筆贖回導致在壹個網點的基金單位余額少於壹定份額時,余額部分基金單位必須壹同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