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職工教育計劃,結合政治教育、專業培訓、文化體育等,對職工進行國防教育。
承擔國防科研生產、國防設施建設、國防交通保障等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任務制定相應的國防教育計劃,對本單位職工進行有針對性的國防教育。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各自的活動特點開展國防教育。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開展國防教育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單位預算;企業開展國防教育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職工教育經費。學校組織學生軍事訓練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財產,資助國防教育的發展。社會組織和個人資助國防教育的財產,由依法設立的國防教育基金或者其他公益性社會組織管理。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國防教育提供或者捐贈征集的具有國防教育意義的實物。使用者應當妥善保管提供使用的實物,並在使用後及時歸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