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表65,438+00%(含65,438+00%)以上基金份額的基金持有人書面請求就同壹事項召開持有人大會;
(二)修改基金合同。
(三)終止基金運作;
(四)與其他基金合並。
(五)變更基金管理人。
(六)變更基金托管人。
(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