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開展國內外民族文化藝術交流,按照有關規定舉辦高峰論壇和民族文化博覽會。
(三)搶救、維護和重建瀕危古跡,建設和更新民族文化設施、設備和各種技術軟件,建立民族文化保護基地和少數民族新農村文化示範基地。
(4)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各類原生態資源。
(五)開展關愛上壹代、幫助下壹代的活動和項目。
(六)組織人員培訓,編輯出版文化藝術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