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八條出售公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壹)業主按照其擁有的物業建築面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金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二)售房單位應當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20%、高層住宅不低於30%的比例,從銷售資金中壹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九條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從公有住房銷售資金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歸公有住房銷售單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