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自然災害求助條例》
第十六條 自然災害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自然災害造成特別重大或者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應急預案規定的程序及時報告,必要時可以直接報告國務院。
第十七條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每日逐級上報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等情況,並及時向社會發布。災情穩定後,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評估、核定並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