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強化定點醫療機構的診療規範,預防亂檢查、亂用藥、亂收費等行為;
三是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力度,經常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巡視,督促醫療機構執行新農合政策,加強對住院參合患者的管理,預防冒名就醫、虛開票據等套取新農合基金行為的發生;
四是規範新農合基金的管理,嚴格按照《關於加強新農合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規範籌資、存儲、轉賬、報銷等多個環節的管理;
五是協同審計、財政、衛生、監察等多個部門對新農合基金使用情況進行聯合監管;
六是加強社會、媒體監管力度,實施新農合政策補償三公開原則,自願接社會與媒體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