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房屋維修資金已交存,屬於已購市政府直屬公房,由業主向業主委員會或居委會申請;提出公有住房維修基金,維修基金中超過保證金的房屋維修費用部分,由相關業主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3.所購單位自行管理公房的,由業主向房屋所在地的業主委員會或居委會提出申請;業主委員會或居委會提出房屋維修預算明細後,征詢業主意見並填寫申請表,送原出售單位;原單位售房到維修基金存入銀行對賬並填寫相關表格後,憑資料到市住房保障中心辦理提取、審核手續;經批準後,由原售房單位向銀行匯款,轉入業主委員會或居委會指定的賬戶,用於房屋的實際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