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定義如下:
1.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等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2.欠薪保障基金是指用人單位拖欠職工工資且存在本條例規定情形,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用欠薪保障基金向職工墊付壹定數額工資的社會* * *經濟制度;
3.殘疾人失業保險。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申請失業保險,目的是保障殘疾人的基本生活。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規定期限者,可按規定期限繳納費用。
根據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將從失業保險基金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征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報國務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