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確實可以作為私募基金的通道發行基金項目,但是這裏並不是作為代銷,而是把這個基金項目加了個信托的通道,信托公司銷售的肯定是本公司的信托項目。
如果是其他信托公司或者金融機構的項目的話,很有可能是銷售人員私自行為。
投顧和基金管理人必須分開。投顧類的產品壹般的管理人都是基金子公司?、信托公司、期貨資管等;私募自己做管理人的是自主發行的契約型基金。
擴展資料: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壹)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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