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三十壹條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年至少壹次向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公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和業主委員會發送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
市、縣建設(房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和業主委員會對資金賬戶變動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復核。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和公有住房出售單位對其子賬戶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第三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財務管理和會計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買、使用、保管和核銷管理,應當按照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