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決定救助的,司法救助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財務規定辦理資金申請手續,並在救助資金到位後兩個工作日內通知救助申請人辦理資金領取手續。
第二十條救助資金壹般應及時、壹次性發放。特殊情況下,應當提出延期或者分批發放的方案,經司法救助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或者分批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