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二、正確理解“應由第三人承擔”1的情況,主要是指被保險人因第三人的侵害而造成人身傷害的醫療費用。被保險人被第三人傷害入院治療的,由此產生的醫療費用,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由侵權人承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侵權人(第三人)不支付參保人的醫療費用,或者因侵權人逃逸無法確定侵權人是誰,為保證受傷的參保人能夠得到及時的醫療救治,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將先行支付參保人的醫療費用。
2.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取得對受害參保人的代位求償權,有權向第三人即侵權人追償其應當支付的醫療費用。
3.這裏定義的“第三方”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其他組織;“第三人不支付”的情形既包括第三人有支付能力時拒絕支付,也包括第三人無支付能力或不立即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