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哈爾濱市人民政府138
第三章個人賬戶和集合資金
第十四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用於建立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按壹定比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具體比例和管理辦法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在城市規劃範圍內,參保人月賬戶計入比例為:
(壹)35周歲以下的,為本人繳費基數的3%;
(二)35周歲(含)至45周歲,為本人繳費基數的3.2%;
(三)45周歲(含)至退休時,為本人繳費基數。
(四)退休(含)至70周歲的,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2%;
(五)70周歲以上(含)的,為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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