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資金的分類如下:
1.國家投資作為股本計入並增加企業實收資本或股本,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
2、本金運用後需歸還的資金,會計處理應作為負債,計入貸款或其他應付款,借記銀行存款,貸記貸款或其他應付款;
3.企業取得的除上述兩種情況以外的其他財政資金,作為損益處理,原計入補助收入,現全部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借記銀行存款,貸記營業外收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七十壹條。
地方政府依據法定權限制定的規章和行政措施,不得涉及中央預算收入和中央與地方預算收入的減免,不得影響中央預算收入和中央與地方預算收入的征收;違反本規定,有關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有權拒絕執行,並應當向上級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以及財政部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