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基金托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二)按照規定開立基金賬戶和基金財產的證券賬戶;
(三)為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立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和獨立;
(四)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簿、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和交收事宜;
(六)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7)對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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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根據需要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1)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