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第三十條,市社會保險機構征收的基本醫療保險二、三檔醫療保險費,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2%納入社區門診統籌基金,1元納入調節基金,其余納入大病統籌基金。參保人停止繳費並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二類待遇的,納入社區門診統籌基金和調節基金的費用由大病統籌基金支付。
社區門診統籌基金用於支付二、三級參保人員在選定的社區衛生中心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調節基金用於在選定的社區衛生中心結算醫院之間調劑基本醫療費用;大病統籌基金用於基本醫療費用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