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
(三)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房屋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三)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