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財政部等部門關於改進糧食補貼撥付方式的通知1。糧食風險基金對糧食購銷企業的分配由上季度按季度分配補貼改為本季度按季度分配補貼。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必須在每季度最後壹個月15前將糧食超儲利息費用補貼和省級糧油儲備撥付給糧食購銷企業。為防止預分配出現各種問題,財務部門應盡量根據實際積壓庫存或銷售數量進行補貼分配。具體方式可以是:3月15前,1和2月補貼發放,6月15前,3、4、5月補貼發放。6月、7月、8月補貼在9月15前發放,9月、6月10補貼在2月15前發放,6月12補貼在次年第壹季度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