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下列組織不屬於本條例規定的登記範圍:
(壹)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
(二)國務院設立管理機關批準的組織,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
(三)經本單位批準,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成立,並在本單位內部活動的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