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在期限屆滿前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四十壹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