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依法募集基金,辦理基金份額的銷售和登記;
(二)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三)分別管理不同的基金財產並建帳,進行證券投資;
(4)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⑤進行基金會計核算,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⑥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⑦計算並公布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
(八)處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⑩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簿、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