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4年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於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和報送解決方案。”基金管理人在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後有權宣布該基金終止。
目前市場上銷售的大部分開放式基金的合同,在契約中壹般都規定,在基金存續期間內,基金持有人數量連續60個工作日達不到100人,或連續60個工作日基金資產凈值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宣布該基金終止。
即只有開放式基金滿足這3個條件,才可能發生清盤。